【反送中】警員被起底醫護洩病人資料 私隱專員公署收百宗投訴
發布時間: 2019/06/23 21:36
最後更新: 2019/06/23 22:38
早前有反修訂逃犯條例的示威者,在醫院被捕牽起一連串私隱外洩爭議。個人資料私隱公署公署確認,收到醫管局通報急症室內電腦系統懷疑資料外洩事故,並已聯絡醫管局取得相關資料,以展開循規審查。
截至6月21日下午四時正,公署共接獲32宗有關懷疑醫護人員在未經批准下,向警方提交病人資料。同時,亦收到68宗警務人員及其親友的個人資料,在網上被「起底」的投訴和查詢。
私隱專員黃繼兒指,警員被起底等網絡欺凌行為可能涉及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已主動聯絡若干相關的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聯絡相關網民,立即移除及停止上載有關內容或帖文,並已聯同其他執法機構,包括警方跟進。
專員又提醒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的營運商亦須履行法定及企業道德責任,停止提供平台予任何人作不合法和損害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
至於醫護人員向警方提供病人的個人資料,究竟是否揭露病人私隱?私隱專員黃繼兒指《私隱條例》中有訂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違規者可引用豁免條款,該情況為披露的個人資料用作偵測或防止罪行;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
專員強調此項豁免條款的邏輯依據「不難理解」。首先醫院是沒有責任去引用此項豁免而提供資料,而是審視情況是否合乎規定,自行決定是否引用;同時也豁免條款沒有無賦予執法機關任意收集資料的權力,在提出要求收集資料時,有責任明確告知醫院是否必須提供資料,否則可能因誤導醫院或濫權而違反條例。
專員指,如有執法機構要求索取個人資料,醫院應先要求索取個人資料的執法機構提供足夠資訊,包括索取資料的目的、案件的性質及資料如何與調查有關、拒絕提供資料為何會阻礙調查;而執法機構需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不披露資料可能損害偵測罪行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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